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40个实务问题解答(汇总)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5-11-10南宫28官网,南宫28官方网站,南宫28APP下载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规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目前暂不具备公开条件。
6.目前在京召开会议会议费标准偏低,目前召开15人的专家研讨会,因内部没有会场,故使用酒店会场,会场4300元/天(含投影),共支出6150元。报销时财务告知因未发生住宿费,只能按照210元/人/天报销。以此标准会场费用尚无法支付,难道要参会人员中午回单位吃完饭再返回会场吗?希望告知未发生住宿的会议是否只能按照210元/人/天(550元标准中减掉住宿费340元)报销吗?如果是,希望贵司充分调研北京市会场、用餐的平均水平,适当修改标准。
9.《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请问,本办法中的各类培训仅指针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吗?是否包括机关单位举办的针对社会中管理服务对象的培训?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账簿记录的变化,需要登记相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账,失去监控,存在很大风险。同样道理,如果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在手工记账条件下,还是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均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相关账目,也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
19.“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 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三条均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参公事业单位并适用这两个规则。因此,上述解释并未解决参公事业单位会计科目适用的问题。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规定,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目前财政部尚未制定专门的参公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务中参公事业单位部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部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于此,《解释4号》规定通常情况下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您好!感谢您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1.国家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前,人社部向社会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没有“绩效评价师”职业资格。2.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财政部未对绩效评价服务市场设置资质准入门槛,2021年印发的《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执业原则、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绩效评价业务。
网友您好,《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根据上述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向用地单位转嫁。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财政票据是一种,因此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如果医院仅提供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可向医院索取相应的电子票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有关规定,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在培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等培训费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包干标准回原单位报销,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单位职工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回原单位报销时,应记入差旅费相关科目。
33.1.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能否参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异地交通费标准执行?2.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易地交流任职的司局级干部,从工作所在地级市前往家庭所在其他市(县)探亲,往返乘坐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一等座的路费,能否按照其差旅费对应标准报销?3.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易地交流任职的司局级干部,其配偶从家庭所在其他市(县)前往该干部工作所在地级市探亲的路费,能否按照该司局级干部差旅费相应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一等座的往返路费?4.司局级干部的配偶在境外生活的,司局级干部本人或其配偶能否按司局级干部因公出国标准报销出境(或回国)探亲乘坐飞机公务舱的往返路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范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的管理。对于您所描述的探亲路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号)执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明确了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规定:“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关于职工配偶探亲待遇问题,建议咨询人社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完善探亲路费有关政策。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规定,“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办法中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地出差发生住宿费用的报销上限。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具体操作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建议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咨询。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35.根据财会[2017]25号总说明中第八条提及“(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同时亦给出相应表样,但在财会〔2018〕37号中总则第二条中指出“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财办会〔2021〕33号中提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我的问题是:从财务会计角度,净资产变动表还需要编制吗?同时每年部门决算表格中均包含了预算会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财会[2017]25号要求的预算会计报表仍需要编制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36.尊敬的会计司领导:请问卫生事业机构未收到货币资金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比如:某卫生院有医疗欠费的情况,财务会计做的借方:应收账款,贷方:事业收入,到了年末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而预算会计因为无资金流是不能计入收入,从而不进行专用结余分配。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专用基金的提取需根据预算会计的收入进行计提,是不是财务会计中因欠款形成的收入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财务会计专用基金=预算会计专用结余?或者财务会计专用基金大于或等于预算会计专用结余?
一、根据《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据财务会计下医疗盈余(不含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二、根据《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310102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38.1.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按“大批同类”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等“资本化”确认条件是什么?文件依据是什么?3. 政府会计制度下支付质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额支付款项,再由对方支付收回质量保证金?


